中共齐齐哈尔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对
党员党费计算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
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学院党委2016年第19次会议(9月19日)决定,自今年10月起对我院党员党费计算基数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前情况
我院党员现党费是按照2014年10月之前的建行统发工资前两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计算基数收取的。截止到目前,学院工资已进行了较大幅度上调,但一直未调整党费收缴额度。
中组部关于党员党费收缴规定如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税后收入为计算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二、调整后情况
(一)学院本部在岗职工党员党费
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规定,经请示市委组织部,确定学院在岗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应以建行统发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为计算基数。党费收缴比例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交纳0.5%;3000元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至10000元者(含10000元),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附属医院党员党费
附属医院党员党费收缴计算基数参照学院本部。
(三)离退休党员党费
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规定,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与离退休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0.5%;5000元以上交纳1%。
(四)学生党员党费
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规定,学生党员党费每月按照0.2元收取。
三、其他事宜
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规定,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基层党委、总支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学院党委将在每年的党建考核评估中对各基层党委、总支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中共齐齐哈尔医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要求:请各支部本周前务必完成。
各党支部党费明细: